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设立、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洗钱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通常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过“清洗”非法所得,使非法财产的拥有者能够安然享受不法财物或利益。
(二)洗钱的特征
1.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前提);
2.洗钱者明知或应知;
3.转移、转换赃款的,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施;
4.通过金融金钩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化赃款;
5.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赃款貌似合法。
(三)洗钱的危害
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削弱宏观调控;
3.助长和滋生腐败;
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如市场动荡、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如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6.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四)洗钱常见的方式
1.银行:从传统面对面业务到非面对面业务;
2.证券市场;
3.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再以折扣的方式低价赎回;
4.金融衍生品:利用匿名惯例掩盖来源;
5.产业投资:成立空壳公司→投资现金密集型行业→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6.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贵金属、古玩、艺术品等,易流通、大量现金、易走私;
7.其他方式:货币走私;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化整为零式多账户。
(五)洗钱的步骤
1.放置阶段:与合法收入混同(执法易发现,发现成本较低);
2.离析阶段: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如虚假账户、虚假交易、模糊性质、来源和受益人(执法难度增加);
3.融合阶段:将已清洗的赃款化整为零等方式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账户中。
二、如何配合反洗钱工作
(一)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
2.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3.他人替您办理业务时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3.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毒贩、恐怖分子、受贿官员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五)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他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三、我国对洗钱罪的定义和量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收益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的性质和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机构应遵守我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各项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相关资料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反洗钱所取得的成果显著
1.2007年6月,中国成为政府间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成员;
2.2012年,FATF全会表决通过中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后续报告,标志着中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基本达到国际通行标准;
3.2010—2012年,中国担任欧亚反洗钱组织(EAG)副主席;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中国担任亚太反洗钱组织(APG)联合主席;
4.2014年,中国成为FATF指导小组成员。指导小组主要负责研判国际反洗钱领域新形势,并向FATF主席提供政策建议;
5.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